永联村社员议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永联村社员实行自治,发挥农村基层民主,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永联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会是永联村经济合作社实现社务自治的重要组织,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授权,行使经济合作社事务建议权。
第三条 议事会由经济合作社管理班子提出议案,理事会召集,下设办公室,负责议事会会务筹备事宜。
第四条 议事团是永联村社员议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参与议事。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议事团成员共21名,由社员组成。议事团成员由经济合作社管理班子提名推荐,在广泛征求社员建议的基础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为经济合作社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参谋、指导作用。
第六条 罢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议事团半数以上成员提议,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议事团成员资格:
(一)任职期间亡故的;
(二)本人自愿辞去的;
(三)三次无故缺席或不认真履行职务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五)违反有关政策或阻碍政策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议事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议事会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经济合作社反映社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社员意见、建议提出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议事会,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议事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加议事会均可享受误工补贴。
第八条 议事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向议事会反馈。
(三)密切联系社员,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向经济合作社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社员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九条 议事会负责讨论下列事项:
(一)本社涉及经济发展的各项事务;
(二)本社社员利益分配、福利发放;
(三)本社基础性建设、设施投入;
(四)本社涉及集体利益的制度建设;
(五)本社社员与集体的利益性纠纷;
(六)本社各项费用开支、财务年度预决算。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议事会由社长或副社长担任主持人,议事程序一般为:
(一)会议主持人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
(二)会议主持人通报提交本次会议议题内容;
(三)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四)议事团成员就议题依次发言;
(五)议事团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
(六)对议题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对议题进行总结。
议题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紧急情况下可由经济合作社党总支书记临时召集召开。
第十二条 开议事会时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需要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召开议事会时一般不得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涉及具体事项时可邀请事项当事人或委托人参与议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永联村经济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为议事会临时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