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永联村官网!
2021年3季度南丰镇永联村合同上交完成情况公布表

[ 来源: | 2022-12-01| 阅读次数:43 ]

永联村安置房拆迁安置办法

2012年5月4日永联村九届四次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永联村走过的是一条以工业化牵引,带动城镇化建设,进而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道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农民已基本实现集中居住,享受到了城镇化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由于全村城镇化时间跨度大,先后建成的安置房户型款式多、面积差异大,早期建设的安置区已逐渐被工业包围。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决定对六干河以东安置区居民实行整体搬迁,转移安置到永联小镇(钢村嘉园)。

第二条 为维护居民在搬迁过程中的权益,依据市、镇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规定,结合永联村“拆迁归拆迁、安置归安置”的原则,兼顾解决以往安置房分配中的不平衡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长期以来,永联村村民的拆迁安置,属于围绕工业扩张和集中居住,对建在农民宅基地上自建房进行拆迁,安置城镇建设用地上的大产权房。此次对六干河以东居民的拆迁安置,属于工业扩张,改善居住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上的产权房进行拆迁,在小城镇区域内安置大产权房。

第四条 由于本次拆迁所涉房屋均属小城镇区域内的产权房,故本次拆迁一律按照城镇居民拆迁办法,委托张家港市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评估公司负责实施。

第五条 由于本次拆迁所涉房屋有自购房、安置房、自(代)建房等不同类型,面积差异性大,故安置采取征用性和转移性两种办法,由被拆迁居民自行选择。征用性安置是指拆迁后按政府安置办法实施的安置。转移性安置是指拆迁后按村规定的安置办法实施的安置。

第六条 自(代)建房是指2002年06月之后,农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由集体或个人在小城镇区域建造的独栋产权房。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联区域内永泰园、永顺园、永兴园、永和园的自(代)建房、公寓房、老年公寓房、车库、门面房的拆迁。属2002年6月前拆迁后在村集体划拨土地上建的住房的拆迁按原村拆迁办法执行。

第二章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

第八条 自(代)建房的面积认定,主要依据房屋产权证上所确定的面积。无产权证的,按规定方法,以现场实量为准。

第九条 公寓房、门面房、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的面积认定,主要依据房屋产权证上所确定的面积。无产权证的,依据购房收据上所确定的面积。

第十条 违章建筑,一律不计拆迁建筑面积。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一节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及室内装潢由评估公司按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进行评估。附着物评估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房屋拆迁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搬迁补助费、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参照《张家港市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搬迁补助费等发放标准》执行。租赁的老年公寓房退还租赁本金,房屋不予评估,室内装潢由评估公司按上述规定评估补偿。

第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按2次计算,以被拆迁房屋的认定面积为基数(租赁的老年公寓房以押金发票上的面积为基数),每次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计发,金额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第十三条 拆(搬)迁奖励

1、提前搬迁奖:被拆房屋在设定的奖励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以被拆迁房屋的认定面积为基数(租赁的老年公寓房以押金发票上的面积为基数),每提前一天,按每平方米1元计发,提前期限的计算最高不超过15天。逾期不得奖。

2、增发奖金: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设定的期限提前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在交出旧房钥匙时房屋完整、门窗齐全的,在按规定标准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增发奖金。具体标准为:以10天为计奖天数,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最高得奖5000元/户,逾期不得奖。如擅自拆除门窗等属补偿范围的物品,按评估标准在补偿中等额扣除,并另扣增发奖的50%。

第二节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 门面、车库为非住宅用房,拆迁后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另行安置。

第十五条 被拆迁门面的市场指导价为4500元/ ,由评估公司按永联村区域市场价具体评估补偿。汽车库、自行车库分别按2000元/ 1000元/ 补偿。

第十六条 门面搬迁补助费

1、门面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户按300元发放;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按800元发放;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的,每户按2000元发放;200平方米以上的,搬迁补助费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设备搬迁费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补偿。

第十七条 门面停产、停业补助费: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商业性门面按250元/ 补助,非商业性门面按60元/ 

第十八条 门面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搬迁的,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户按300元发放;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按500元发放;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的,每户按800元发放;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按1500元发放。逾期不得奖。

第十九条 门面有营业执照的,按每张2000元补助。

第四章 安置办法

第一节 征用性安置

第二十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内,以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的未安置面积为基数,1-6个月按4元/月/发放,7-12个月按5元/月/发放,13-18个月按6元/月/发放,19-21个月按8元/月/发放,从22个月起按12元/月/发放,实行纯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中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过渡期:自被拆迁人交出旧房钥匙起至拆迁安置房分房通知后2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发放到领取货币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 参照2011年度南丰镇政府安置标准,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自行选择权。

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房屋补偿拆除后选择安置房进行安置的一种行为。被拆迁户安置房面积不得超出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的120%。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超过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10%以内的,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11-20%的,按市场价结算。2011年度南丰镇政府安置房价格,建筑安装成本价:多层基数价为630元/,小高层基数价为830元/。综合成本价:多层基数价为1230元/,小高层基数价为1430元/。市场价:多层基数价为2330元/,小高层基数价为2530元/,具体楼层价格按楼层系数调节。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房屋补偿拆除后,拆迁房屋认定面积选择货币安置的一种行为。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的未安置面积一次性补偿每平米2000元,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10%部分一次性补偿每平米1400元。

3、拆迁房屋产权共有人均已死亡,被拆迁房屋补偿拆除后,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按每平米600元一次性实施货币补偿。

第二节 转移性安置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拆迁人交出旧房钥匙起至拆迁安置房分房通知后3个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00元/人/月发放。选择货币安置的,发放到领取货币之日止。

第二十三条 继续按村“三代人共安置两套公寓房,第三代结婚分户的,租赁一套老年公寓房”的基本原则。拆除一套公寓房的,安置一套公寓房;拆除一栋自(代)建房或一套2间3层联体房的,安置两套公寓房;拆除一套老年公寓房的,重新给予租赁一套老年公寓房。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安置

1、原拆迁时未达退休年龄但租赁老年公寓房居住的,可以安置公寓房,但必须符合三代人两个套房、一个租赁老年公寓房的原则。

2、三代人共拆除一栋自(代)建房和一套公寓房,或三代人共拆除一套两间三层联体房和一套公寓房的,拆迁后只能安置两套公寓房,第三代结婚分户时或已结婚分户的,再租赁一套老年公寓房。

3、三代人共拆除一栋自(代)建房和一套租赁老年公寓房,或三代人共拆除一套两间三层联体房和一套租赁老年公寓房,拆迁后可以安置两套公寓房,第三代结婚分户的,再租赁一套老年公寓房。

4、非永联村指标安置的房屋,拆除一套安置一套。

5、已按《达龄老年人已安置公寓房的处理办法》规定补过差价的公寓房,拆迁按非永联村指标安置的房屋处理,老年人不得重新安置。

6、已按《永联村协议拆迁户要求面积置换安置办法》处理过的公寓房,拆迁依照非永联村指标安置的房屋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结算标准

永联村安置房建筑安装成本价:多层底层为520元/2-3层为584元/4层为560元/5层为400元/6层为360元/。小高层底层为520元/2-5层为584元/6-11层为600元/12层以上为620元/。综合成本价、市场价参照2011年度南丰镇政府安置房价格标准,综合成本价:多层基数价为1230元/,小高层基数价为1430元/。市场价:多层基数价为2330元/,小高层基数价为2530元/,具体价格根据楼层系数调节。

1、有门面的拆迁户房屋拆迁后安置房价格: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超过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2、无门面的拆迁户房屋拆迁后(属永联村安置指标的房屋),安置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

3、无门面的非永联村安置指标的房屋拆迁后安置房价格: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超过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4、因特殊情况(离婚、全家居民户口拆房面积较少)安置的房屋,拆迁后原则上等面积安置一套公寓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若安置房超过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则超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5、已按《达龄老年人已安置公寓房的处理办法》规定补过差价的及已按《永联村协议拆迁户要求面积置换安置办法》处理过的公寓房,拆除后安置房价格: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超过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6、老年公寓为租赁房,按24000元/套缴纳押金,利息抵作房屋租金,退房时退还本金;或按80元/套/月缴纳公寓房租金。

第二十六条 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放弃安置指标,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套公寓房安置指标一次性给予250000元补偿。

第五章 拆迁后的待遇享受

第二十七条 属永联村安置指标的房屋拆迁户拆迁后,选择征用性安置的,家庭已安置和将要安置产权房的所有人员的有关待遇按《永联村关于非协议拆迁村民有关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永联村安置指标的房屋拆迁户拆迁后,选择转移性安置的,原享受待遇的权利不变;

第二十九条 非永联村安置指标的房屋拆迁户拆迁后,不改变其与永联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拆迁户要求按原宅基地上拆迁房面积实施安置的,本次拆迁区域内的房屋按本办法实施拆迁后,执行《永联村协议拆迁户要求按面积置换安置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拆迁涉及离婚家庭,拆迁户自行选择上述一种安置办法进行,房屋的分配由其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房屋共有人按原始购房发票确认。

第三十三条 拆迁中应急装璜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视为不文明行为,依照《文明家庭奖》从严扣分。

第三十四条 根据《永联村安置房管理暂行规定》,应该退还给集体的老年公寓房,拆迁后不再给予安置指标。

第三十五条 拆迁实施流程:

1、拆迁动员,发放拆迁告知书。

2、房屋丈量、评估及附着物的登记工作。

3、公布评估结果,发放评估明细表。

4、与被拆迁人核实评估明细。

5、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6、旧房交接并拆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丰镇永联村民委员会

20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