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联村拆迁安置剩余面积的补偿办法
(2013年8月23日永联村九届六次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共建共享、共同富裕的原则,根据苏州市、张家港市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定,结合永联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联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按永联村标准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结束的拆迁户,其拆迁房屋的合法认定面积多于已安置面积的部分即为“剩余面积”。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剩余面积的补偿方式。
张政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选择产权置换的,每户产权置换面积最高为240平方米。”;永联村对拆迁户实行“一户一套房,三代人共安置两代套房”的安置办法,对被拆迁户剩余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五条 剩余面积补偿价格。
张政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房屋超出240平方米部分不作产权置换,按房屋重置价另增30%给予补偿。”;结合苏住建房〔2011〕9号《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混合结构二等基本重置价为637元/平方米,永联村对被拆迁户剩余面积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为828元/平方米。
第六条 剩余面积补偿办法。
按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扣除已安置面积,乘828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三章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实量面积为依据。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准建证》批复为依据。
第八条 违章建筑、临时用房、建新未拆除的旧房,一律不计拆迁房屋认定面积。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准建证》计户。多处房产的,按房屋认定面积最多的一处认定。多次拆迁的,按房屋认定面积最多的一次认定。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离婚、分家等)析产房屋的拆迁户,房屋认定面积按拆迁时《房屋所有权证》或《准建证》为依据;暂未拆迁的房屋认定面积以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准建证》为依据。
第四章 已安置面积认定
第十一条 安置结束的拆迁户已安置面积的认定以安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的,以购房收据上的面积为依据。
1. 放弃安置套房指标,按每套25万元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计140 平方米已安置面积。
2. 按《达龄老人已安置套房的处理办法》应补差价的房屋计入子女已安置面积,合并计算。(含小高层复合房顶层)
3. 以两套套房指标购买小高层复合房的顶层计入已安置面积。
4. 小高层复合房顶层按市场价每平方米2200元购置的顶层不计入已安置面积。
5. 多层复合房顶层阁楼不计入已安置面积。
6. 车库、门面、租赁的老年公寓不计已安置面积。
第十二条 未安置结束的拆迁户,未安置套房指标按每套140 平方米认定已安置面积。安置结束后,再按实际安置面积确认。
1. 在册农村居民拆迁后,一户一套房,三代人共安置两代套房,老年人租赁老年公寓。
2. 城镇居民拆迁后,原则上面积置换安置,第二代在本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给予套房安置指标。
3. 老年人拆迁房有单独产权,其户口不在本村的儿子等同城镇居民安置。
4. 永联村六干河以东安置区居民属未安置结束的拆迁户,安置指标按《永联村安置房拆迁安置办法》认定。
5. 按2003年《关于对永联村村民房屋拆迁实行优惠和补贴的补充规定》领取不在本村安置住房一次性补助款的拆迁户,退出补助款后,符合安置套房的在2015年给予一套安置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按《永联村协议拆迁户要求按面积置换安置的处理办法》执行的拆迁户,退还多面积置换安置的套房(新空房)、货币补偿款后,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执行的拆迁户不改变其与永联村经济合作社原有的关系。
第十五条 补偿结算实施流程
1. 村民自行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许可证。
2. 拆迁安置办核实认定拆迁面积、已安置面积。
3. 拆迁安置办依据本办法出具补偿表。
4. 村民委员会审核认定。
5. 村委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6. 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丰镇永联村民委员会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