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社员户租住集体公寓房管理办法
(2022年1月7日,永联村第二届社员代表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满足老龄社员户住房实际需求,改善家庭居住环境,规范集体公寓房管理,拟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按照永联村“拆归拆、分归分,一户一套住房,三代人共安置两代套房指标,老年人租赁老年公寓”的安置办法进行拆迁安置的家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龄社员户是指社员家庭有年满60周岁男性社员或年满55周岁女性社员的拆迁安置户。
第三条 经济合作社社务管理部负责接受租赁申请和审核资格;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租赁手续和房屋管理。
第四条 完成套房指标安置的拆迁家庭中老龄社员户的第二代、第三代均为永联村社员,且第三代达分户条件(法定结婚年龄)的,老龄社员户可租赁集体公寓房。
第五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无固定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生效。
第六条 租金缴纳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押金和按月缴纳租金两种。
(一)押金标准。房屋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每套18000元、90-110(含)平方米每套24000元、110平方米以上每套30000元。
(二)租金标准。房屋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每套每月60元、90-110(含)平方米每套每月80元、110平方米以上每套每月100元。
第七条 集体公寓房一般配置浴缸、马桶、洗漱盆等基本生活设施,具体以验收交接当时房屋现状为准,入住后由承租人负责房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或改造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费用自负,租赁结束集体不作任何补偿。
第八条 严禁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居住用途。
第九条 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自行承担物业费、水电费、收视费等各项应由承租人缴纳的费用。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结束租赁。
(一)承租的老龄社员户最后一名户成员离世的;
(二)承租的老龄社员户主动申请,经批准开始享受居家养老补助的;
(三)承租的老龄社员户严重违反租住规定,经理事会研究应取消租赁资格的;
(四)经济合作社认为其他必须结束租赁的情况。
第十一条 承租老龄社员户离世结束租赁的,该老龄社员户后代需在3个月内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到期未办理退房手续的,永联村将参照居家养老补助标准向其后代收取房租。
第十二条 承租中途申请退租享受居家养老补助的,需先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务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