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日期:2018-03-0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制定规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乡村振兴战略无疑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
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在村里当了十几年村干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农民的期盼!政府工作报告讲到了俺这些农民的心坎里!助推乡村振兴,需要夯实法治根基。”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裴春亮面带笑容、目光坚毅、步履匆匆地步出人民大会堂,见到记者,他动情地说道。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民更需要讲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宋集村党支部书记刘香莲感同身受。
记者发现,与受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及“乡村振兴”的话题时,他们都会说到“法治”两个字。
……
以法治推动村级经济展现新活力
“李总理报告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许多具体政策举措,让我们更加坚定了率先实现农业农村基本现代化的信心和决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党委书记、永钢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吴惠芳认为,农民是经济向好、社会稳定的直接受益者。
吴惠芳说,报告中提出“要探索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正好破解了农村发挥闲置宅基地作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遇到的瓶颈和难题。报告中还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结合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的“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等要求,对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提供了新机遇。
“经济合作社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在金融贷款、市场投资、税收缴纳等经营活动中行为受到了很大限制,行政村在土地征用、建设项目报批、资金补助申报等事务中,政府部门或单位只认村民委员会,不认经济合作社,给村经济活动带来许多不便和被动。”吴惠芳建议研究出台《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条例》,赋予其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要按照布局合理、产业融合、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社会和谐的总要求,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聂永平建议,一方面,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农村移风易俗,坚决破除陈规陋习,用文明之风滋养美丽乡村,全面提升农民素质,打造农民的精神家园。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
原文:http://news.ifeng.com/a/20180307/56526868_0.shtml